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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超宏观研究与资产配置
文
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林成炜执业证书编号: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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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报告导读/核心观点
欧、美、日反垄断历程和理念区别较大,差异很大程度源自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策理念的分化。欧洲注重公平发展,对内反垄断润物无声,执行力度外严内松;美国相对欧洲更追求经济效率导致产业巨头不断出现,三轮反垄断波澜壮阔并伴随产业革命;日本历次反垄断均受外力推动,国内财阀与政治体系交融,并非反垄断的积极践行者。
欧洲二战后企业的国有化和私有化改革并非源于反垄断,自身反垄断润物无声
国有化的动因:一是动用国家力量迅速振兴战后经济,通过对特定产业和企业的扶持,打造能带动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引领产业走向的大型领军企业。二是经历过大萧条后欧洲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丧失信心。三是战后对涉及法西斯的企业进行清理。
私有化的动因:一是对效率落后的国企进行改革;二是满足欧盟60%政府部门杠杆率的财政约束;三是市场化改革需要;四是部分国家的私有化改革还带有政治目的。
欧洲反垄断体制注重公平竞争,执行力度外严内松,大额罚单均开向外来巨头
欧洲反垄断制度强调公平竞争并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力度,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垄断地位。一是欧洲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有严格限制,对于市场垄断的量化指标认定比美国更为严格。二是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处于优先地位,当各项政策目标出现冲突时,竞争政策在事实上总是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由于欧洲内部较难出现大企业,因此欧洲对内反垄断的大型案例数量有限,处罚方式较轻;但对于外来巨头入侵则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处罚力度,呈现明显的外严内松。近年来欧洲的大额反垄断罚单均针对外来企业,以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数据巨头为主。
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追求经济效率不断导致反垄断巨头出现
美国经济理念同样注重公平,但相较欧洲,美国公平理念的贯彻需以效率为前提。因此美国的产业往往在前、中期可以迅速发展壮大,本质为产业发展初期效率不足,不会遭遇强监管,产业可以获得成长空间;产业巨头形成后,效率提升但开始影响公平,美国将转向严监管态势并对其进行大力打击。在这一政策理念的指导下,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但呈现明显的周期性。三轮反垄断浪潮下分别有制造业巨头、科技巨头和数字经济巨头的崛起,此类企业在发展初期均未遭遇严格限制,效率迅速提高;企业发展壮大后垄断生产要素影响公平,美国便对其执行严格力度的打击,关键生产要素垄断解除所释放的产业空间也往往催生了新一轮产业革命。此外,美国政策灵活,保障监管者可以相机抉择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
日本反垄断浪潮主要源自于境外压力,自身理念对于财阀经济有较深依赖
日本历次加强反垄断力度主要均源于美国的外来压力,其自身政策理念对于财阀经济有较深的依赖。日本首轮反垄断浪潮主要源于战后美国军队入驻日本,出于削弱日本实力、消除威胁角度考虑开始对日本的反垄断法系进行改制并对大型财阀进行拆分。美国撤军后,日本当即以法规体系过于严格对经济振兴和吸引外资不利为由,对反垄断法律进行放松并重组财阀。20世纪60年代末端,价格卡特尔使得日本国内物价失控引发社会矛盾。日本政府于年再次修订《禁止垄断法》并直指物价问题。80年代日美经贸摩擦再起,《日美结构协议》签订后,作为协定的主要部分,美国再次要求日方采取措施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
从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政策来看,日本推崇财阀经济并不积极实践反垄断
从产业政策看,日本财阀力量渗透内阁,在产业和财税领域的整体政策导向均偏向卡特尔和财阀经济。从反垄断法律及执行看,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和积极性不如欧美的反垄断机构,为了与政府的产业政策保持一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反垄断领域的作用远没有美国同类机构作用大。另一方面,日本的反垄断法规定大量豁免措施:一是铁路、电气、煤气等行业豁免;二是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豁免;三是中小企业卡特尔和出口卡特尔豁免,前者允许中小企业的工会一致行动;后者允许出口企业达成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交易条件一致行动协议。
风险提示
各国反垄断力度不及预期导致产业结构固化
目/录
正文
经济发展模式与政策理念分化使欧美日反垄断存在较大差异
经比较,我们认为欧美日三大经济体的反垄断历程和理念存在较大差异,这一差异很大程度源自经济发展方式与政策理念的分化。不同经济体在反垄断过程中对于公平和效率的理念分化使得其反垄断历程呈现明显差异(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论述可参考我们前期报告《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欧洲的经济理念更注重公平竞争并且力度贯彻始终,其价值目标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因此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垄断地位,对本土企业的反垄断润物无声。因此欧洲对内反垄断的大型案例数量有限,处罚力度较轻;但对于外来巨头入侵则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处罚力度,呈现明显的外严内松。从反垄断的结果上来看,欧洲曾经轰轰烈烈开展的企业国有化与私有化浪潮与反垄断关联甚小,实际开展的反垄断案例均润物无声,一直持续发生,并未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且行业结构分化不显著。
美国的经济理念同样注重公平,但相较欧洲,美国公平理念的贯彻需以效率为前提。因此美国的产业往往在前、中期可以迅速发展壮大,本质为产业发展初期效率不足,不会遭遇强监管,产业可以获得成长空间;巨头形成后,效率提升但开始影响公平,美国将转向严监管态势并对其进行大力打击。在这一政策理念的指导下,美国历次反垄断浪潮均波澜壮阔,但呈现明显的周期性。从法律体系上看,美国法律赋予执法者较强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垄断管理较为灵活,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相机抉择,在效率与公平的阶段性目标间切换。此外,美国对于技术垄断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认为竞争凌驾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上,这也是美国经济理念的表现之一。如果知识产权足够成熟(效率为前提)具备市场支配能力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创新,美国将同样贯彻公平理念对其进行大力度处理,这也使得美国历次反垄断均能带来技术革新与产业革命。
日本的反垄断主要源自于外部压力,国内层面财阀与政治体制互相交融缺乏制衡,自发的政策制定不会出现明显的反财阀特征,因此日本并不是反垄断的坚定践行者。最初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奠定以及每一轮反垄断力度的升级都伴随美国的外力施压;外力消除时,日本便选择重组财阀经济并依赖大型财阀驱动经济,其自身的产业政策以及反垄断体系均为财阀经济留有余地,截至当下大型财阀仍然活跃在日本的经济舞台。
欧洲反垄断注重公平竞争,执行力度润物无声、外严内松
从企业体制发展来看,欧洲的国有化、私有化浪潮主因并非反垄断
从企业体制来看,二战后欧洲曾广泛推行过企业国有化及私有化浪潮。法国方面,年法国戴高乐推进国有化整改国内经济,年希拉克上台后推行私有化;英国方面,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推行国有化战略,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再度推行私有化;德国方面,西德政府在战后重点进行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化改革,而后于60年代再次推行私有化改革。然而欧洲国家两轮企业体制改造与反垄断并无明显关联。
欧洲国有化是政府主动推进规模经济加速战后国家经济修复,并无反垄断意图
从国有化角度看,主要是政府主动推动规模经济,打造大型企业,没有反垄断相关意图。各国企业普遍的国有化浪潮有三大重要原因:一是动用国家力量迅速振兴战后经济,通过对特定产业和企业的扶持,打造能带动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引领产业走向的大型领军企业。其中法国戴高乐政府推行的国有化浪潮是最典型的例证,法国经济也因此受益良多,上世纪50-70年代间法国经济实力跃居世界第4位。美国为支持欧洲重建批准亿美元的“马歇尔计划”,但计划要求以政府项目的形式签约和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欧洲的国有化进程。
二是经历过大萧条后欧洲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丧失信心。欧洲国有化思潮实际源自于大萧条时期,经济危机对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造成严重破坏,也导致欧洲经济学理论和国家政策取向发生重大变化。二战结束后,欧洲社会主义力量开始崛起,法、意等国议会中共产党的力量增强,经济学家对政府经济角色的认知逐步转变,政府开始直接以国有企业的方式参与经济运行。
三是战后对涉及法西斯的企业进行清理。如法国在-年的国有化目的便以接管纳粹企业为开端。典型案例如雷诺公司,在年至年德国占领法国期间为德国生产飞机和坦克招来民族仇恨,战后雷诺也被收编国有。此外,法国政府还将战时与德国密切相关的电影公司、法国报业公司和法国染料公司收归国有。
国有化的典型案例如法国,为振兴战后经济复苏,年-年间,法国先后对雷诺汽车公司、法兰西电力公司、法兰西煤炭煤气公司实行国有化。此外,还对四大银行(法兰西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巴黎国民贴现银行和里昂信贷银行)以及34家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实行了国有化。
欧洲私有化主要目的是国企市场化改革和满足欧盟财政约束,反垄断意图较弱
从私有化角度看,主要目的是国企改革以及满足欧盟财政约束,反垄断意图较弱。
一是对效率落后的国企进行改革。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的利弊显著,益处在于可以集中国家力量,发挥规模优势;但弊端在于欧洲国企长期受国家干预且容易获取各种补贴,在经营中不思进取导致长期亏损,如年法国国有企业亏损规模共计亿法郎。
二是满足欧盟的财政约束。欧洲一体化进程对各国的私有化浪潮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政府债务规模不得超过GDP的60%,此前多国政府的大规模国有化累积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为遵守马约需要调整国有资产结构并控制债务规模。这一目的在法国私有化进程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三是市场化改革需要。部分市场经济导向较强的国家认为要对国有企业的必要性重新评估,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活动,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这一目的在德国私有化进程中表现尤为明显,60年代德国财政部文件曾明确指出:“私有化不是因为财政需要,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理,让国家退出非国家任务的领域”,这也使得德国的私有化进程开启先于英、法。
四是部分国家的私有化改革还带有政治目的。典型案例如法国右翼政府上台前向选民许诺减税。税收收入减少后亟需通过国有资产的变卖弥补部分政府开支的缺口。
国有化后再度私有化的典型案例如法国,年11月-年底,为开展国企改革并满足欧盟财政约束,法国通过公开拍卖的市场交易的方式共计出售65家大型国有企业,总资产达亿法郎。其中法国电力总公司(CGE)于年经私有化拆分成为阿尔卡特、阿尔斯通、汤姆森等企业;法国传媒巨头哈瓦斯也于同期开展私有化;金融业方面,巴黎银行和法兴银行均于年进行私有化;雷诺于年私有化(私有化后政府持股仍有15%);法国电信公司于年私有化(私有化后政府持股仍有27%)。
从经济理念看,欧洲制度设计强调公平竞争政策优先,较难出现大企业
欧洲的经济理念更注重公平竞争并且力度贯彻始终,其价值目标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整体政策制订和执行也充分体现这一理念,欧盟的反垄断法被称为欧盟竞争法体系。在此背景下,本土大企业较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垄断地位,对本土企业的反垄断润物无声。欧盟对公平的强调在政策层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欧洲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有严格限制。年《罗马条约》、年《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简称《旧条例》)与年新《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简称《新条例》)是欧洲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法律,其中《旧条例》和《新条例》均聚焦于企业合并,对企业通过合并方式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行为进行严格防范。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欧共体对企业合并的案例采取严格的执法态度,年著名的大陆罐头一案中,即使当时并无企业合并法,欧共体委员会也采用当时已存在的罗马条约中第82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规定,首次在欧共体市场禁止企业合并;年旧条例生效后,在短短6年时间里欧共体便在企业合并控制方面共做出项干预决定,且期间对控制企业合并中的态度也越发强硬。从量化指标看,根据过往判例,如果合并后企业份额超过75%,就会被认定为存在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这一份额阈值比美国过往判例更为严格(美国铝业案例中以90%的市场份额作为划分标准)。
二是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相比处于优先地位。由于欧盟内部实行单一市场制度,各国之间实行统一的产品标准且无关税限制,因此建立公平的竞争政策尤为重要。从阈值上来看,欧洲企业横向市场份额安全阈值为10%,纵向市场份额安全阈值为15%,一旦市场份额超过以上阈值,则相关交易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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